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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3-12-26    來源:市資規局  字號:[ ]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規范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近日,市政府出臺《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淮政規〔20234號)(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的區片綜合地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連續重新公布。

    市政府關于公布淮安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2015號)202011日實施以來,切實保障了我市征地工作的順利實施。目前該項標準已滿三年,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需要進行調整或重新公布。

    二、制定過程

    市資規局牽頭起草了《通知(草案)》,按照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經履行向相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辦)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規定程序并修改完善后,于20231218日通過市政府九屆第25次常務會審議。

    三、具體內容

    (一)明確區片綜合地價內涵

    全市征收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二)明確全市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清江浦區行政區劃范圍內劃定為兩個區片,區片執行標準為53000/畝,土地補償費為23500/畝,安置補助費為23500/人;區片執行標準為47000/畝,土地補償費為23500/畝,安置補助費為23500/人。淮安區、淮陰區、洪澤區、漣水縣、盱眙縣、金湖縣分別將本行政區劃范圍內劃定為一個區片,執行標準為40000/畝,土地補償費為20000/畝,安置補助費為20000/人。 

    (三)明確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標準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標準。

    (四)明確征收集體未利用地標準

    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

    (五)明確實施日期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市政府關于公布淮安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2015號)同時廢止。